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
指导意见
鲁政办字〔2022〕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 以人为本,品质优先。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果。
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扶持,统筹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多元化发展。
3. 系统推进,深化创新。以需求为导向,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协同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积极作用。
4. 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出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分类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
3. 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大力推进公交信号优先,逐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保证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省公安厅牵头)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各县(市)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2023年1月5日